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城市人民法院(2022)辽0381民初338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一条规定,拍卖被执行人訾恩龙名下的海城市中小镇药(岳)家村的民房及土地。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在评估价402,464.00元的基础上降价20%,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为人民币:321,971.20元(大写:叁拾贰万壹仟玖佰柒拾壹元贰角整)。
刊登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