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理,女,汉族,身份证号码:21038119880216602X,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环城东路93号楼2单元4层13号。被执行人:袁诗博,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10380199811184611,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中小镇关沙村(鲍沙村)1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城市人民法院(2024)辽0381民初 3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11月3日作出(2025)辽0381执恢293号拍卖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袁诗博名下所有位于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台子委唯美品格,淮河路24号楼2单元15层51号房屋。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2026年1月24日举行网络拍卖。买受人高庆勇(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210381197904206518)以240423.84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袁诗博名下位于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台子委唯美品格,淮河路24号楼2单元15层51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高庆勇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二、买受人高庆勇(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210381197904206518)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刊登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