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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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胡玉明(身份证号512930196412289151、住四川省阆中市千佛镇千金街31号)、钮秀群(身份证号512930196504040062、住四川省阆中市商城路东段44号)

本院受理(2025)川1381民初9786号原告严小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胡玉明立即支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依法判令被告钮秀群对被告胡玉明应支付原告借款3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6年4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千佛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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