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陕0124民初221号原告温颖妮诉你与李阳委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周至县人民法院秦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