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5)川1381民初4759号原告朱小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粒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小洪借款14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年利率3%,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小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赵粒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