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成关与被告周良沛、刘海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1被告2共同支付原告周成光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39226元;二、判令被告1被告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92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5年4月8日为16408.65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1被告2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5年8月26日10时在黄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