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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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美厚、张景楠

本院受理原告陈基瑞与被告张美厚、张景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426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张美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基瑞偿还借款本金338,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张美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基瑞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8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陈基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0.4元,公告费400元,由张美厚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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