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起航与被告李梓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3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李梓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起航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的标准,自2025年1月1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李梓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起航归还截至2025年1月9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35.83元;三、驳回林起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3元,减半收取计2,901.5元,由林起航负担50元,由李梓豪负担2,851.5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