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郏向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8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郏向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1276.81元,罚息4623.34元,复利29.51元(以上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5年5月6日,2025年5月7日起的逾期罚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175%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郏向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