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皖0191民初15464号原告王新龙与张和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809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42.41元(自2025年9月5日起,以80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款清为止,暂计算至2026年8月14日,为342.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款项暂合计8439.41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