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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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郭铭铸

本院受理原告王顺帆与被告郭铭铸离婚纠纷,即(2026)闽0212民初6477 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决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2000 元至孩子年满18 周岁,教育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15 日。本案定于2026 年12 月24 日上午9 点10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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