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2026)皖0523民初8636号原告陶龙诉你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