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袁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波诉你与袁志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路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王海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袁志勇立即归还借原告款49900元及利息(从2007年6月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年24%借款利率计算,未还清部分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行业间一年期拆借利率4倍计算);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袁志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对被告袁志勇对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刊登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1-04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仲裁公告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