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亚秋、常亚茹与被执行人庆安县合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庆安县合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存续,尚未注销,登记地址无实际办公经营场所,且法定代表人无有效联系方式,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庆安县合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6)黑1224执恢305号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通知你单位于2026年12月9日到庆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选择财产评估方式,未按通知时间到场的,视为放弃权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