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冀0423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9576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