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远灿诉你(公司)(2026)黔0382民初10499号教育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培训费用人民币498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九仓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2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九仓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