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琴与被告陈刚离婚纠纷一案。李琴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原告、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7年1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