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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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亳州市新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裁定受理的亳州市新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6年10月20日指定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亳州市新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四十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南路111号华润大厦B座19层,邮政编码230000,联系人:刘律师联系电话:17681407917)。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亳州市新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亳州市新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本院将另行公告。特此公告。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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