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大北农猪优易食品有限公司与王鹏、如皋市金陆食品有限公司、溧阳市鹏鹏畜禽机械化屠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6)皖0122民初10388号民事判决书。王鹏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