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钱万兴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621民初10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葛传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钱万兴租金20424.62元及逾期利息4810.36元;二、葛传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钱万兴租赁物损失11912.5元;三、驳回钱万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葛传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工业园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