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韩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621民初7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韩玲借款1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其中2018年11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已偿还的5000元);二、驳回韩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保全费2470元,由被告张侠负担7825元,原告韩玲负担179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工业园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