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公告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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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长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刘长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长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76925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1627民初6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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