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杨余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黔0382 民初10498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17051.11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5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5月25日);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九仓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2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九仓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