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川1381民初5653号原告毛齐旭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完毕,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川1381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戚怀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毛齐旭货款60,26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从2017年3月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二、驳回原告毛齐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7 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戚怀友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