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川1381民初6978号原告向建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完毕,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川1381民初6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杰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向建明履约保证金 20,000元;二、驳回原告向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800元,原告向建明负担500元,被告李杰贤负担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杰贤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