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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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杰贤(身份证号512930196607048470、住四川省阆中市峰占乡小运山村5组50号)

本院受理(2026)川1381民初6979号原告向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完毕,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川1381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杰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向建明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6年8月 18 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未付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0%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向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杰贤承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杰贤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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