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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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瑞兵、深圳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曹后诚与王瑞兵、深圳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22民初75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王瑞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后诚货物损失7000元;二、驳回原告曹后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24元,由被告王瑞兵负担462元,由原告曹后诚负担62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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