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芝桁、金子云、钟红星、张捷、应文虎、傅星斋、郑俊略、张晓群、张璐、钟灵泉、第三人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判令被告金芝桁、金子云、钟红星、张捷、应文虎、傅星斋、郑俊略、张晓群、张璐、钟灵泉对第三人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14831232元(工程款6900000元、质保金5000000元、多扣费用371931.66元及利息,利息已经计算至2025年5月18日,其余利息另算)向原告新世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