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浩与被告王春燕、夏博轶、第三人合肥瀚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9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360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三人合肥瀚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皖0191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夏博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240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三人合肥瀚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皖0191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浩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