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强与被告施玥琪、陈国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施玥琪的补充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补充证据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9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