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宋逸民、闫萍诉被告谷至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逸民、闫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房屋租金8000元及拖欠的物业费2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房租违约金3036元(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3.45%的四倍计算,暂计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计息33个月),以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1363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简转普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另本案定于2026年12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