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皖1522民初11394号原告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