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成与被告石晓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长沙星城壹驰物流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6)皖0103民初564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石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成13485.76元;二、驳回原告唐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44元,由原告唐成负担59元,被告石晓明负担18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石晓明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