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都匀市金龙节能排烟气道有限公司与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都匀市金龙节能排烟气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王颢霖、王九生、陈朝宏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依法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途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