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都匀市陈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收到上诉材料后三日内可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或与本案有关的印证材料,身份材料、委托代理手续按通知书要求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逾期本院将依法审查。特此公告。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