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公告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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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上海五天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6)皖8601破3号。2026年9月23日,本院指定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为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11月8日前向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场申报及邮寄申报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华地金融中心A座5楼,收件人:周燕,联系电话:1865656904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和业务的询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11月2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法庭召开(具体参会方式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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