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海伦市万春农药经销有限公司聚财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或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黑1283民初44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要求宋开清偿还海伦市万春农药经销有限公司聚财分公司化肥款2 000元,并自2019年8月1日按月利1分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宋开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