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斌与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624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斌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自2020年5月11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2%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李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