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继友与被告郑立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239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立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继友借款本金47000元;二、被告郑立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继友借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继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郑立来负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郑立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