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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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海梅、洪志亮

本院执行的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陈海梅、洪志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执677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腾房公告、评估结果告知书、评估报告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洪志亮名下位于合肥市桐城南路188号桐城绿苑8A幢1-1002室【不动产证书号:皖(2022)合肥市不动产权第5040078号】的房产。二、被执行人洪志亮名下位于合肥市桐城南路188号桐城绿苑8A幢1-1002室【不动产证书号:皖(2022)合肥市不动产权第5040078号】的房产评估结果为5019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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