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敬冬秋、李加钦、李湘坪与禾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敬冬秋、李加钦、李湘坪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7840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主文如下:1.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6)皖0191民初7840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确认(2020)皖0191执2331号民事裁定书对坐落在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新华路永和佳苑二期(博园世家)1幢2-8-3号(证书编号为:201500814,房屋编码为:51132113900000000000599773,不动产单元号:511321002002GB00077F00030912)房屋的查封行为无效,并不予执行,解除该房屋的查封措施;3.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新华路永和佳苑二期(博园世家)1幢2-8-3号(证书编号为:201500814,房屋编码为:51132113900000000000599773,不动产单元号:511321002002GB00077F00030912)房屋属原告李加钦、李湘坪所有;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