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郑锦兰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股权证书编号为海银股字第03418号,持有股份20711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发证人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书,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6年10月21日依法作出(2026)闽0103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股权证书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锦兰有权向发证银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股权证书。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