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震与被告利辛县乐亿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利辛县乐亿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6)皖1623民初16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张震、被告利辛县乐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签订的《产品订购单》;二、被告利辛县乐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张震货款89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8900元为基数,自2026年9月10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年利率3.9%计算);三、驳回原告张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利辛县乐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