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207民初9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又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9980.4元及违约金(2026年5月31日前违约金为42462.52元,之后的违约金以39980.4元为基数,自2026年6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叶又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600元;三、被告武汉华盈象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志伟、邵志辉对被告叶又红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武汉华盈象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志伟、邵志辉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叶又红追偿;五、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将租赁物车辆(车辆识别码为LHGCP1680B2011623)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用于清偿被告叶又红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叶又红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第一项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叶又红所有;六、驳回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6元,由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元,被告叶又红、武汉华盈象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志伟、邵志辉共同负担1924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619411)。案件公告费由被告叶又红、武汉华盈象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志伟、邵志辉共同负担。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