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泉州三得利鞋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七鼎科技有限公司、晋江市锦佑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余敏、石狮市雅祥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告知书及确认书等。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泉州市七鼎科技有限公司、晋江市锦佑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余敏立即向原告支付定作款43904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定作款43904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石狮市雅祥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泉州市七鼎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