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傲赫五金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2026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