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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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永强(身份证号511381198404039254、住四川省阆中市鹤峰乡石曲子村3组16号)

本院受理(2026)川1381民初5657号原告张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5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以375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6年12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千佛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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