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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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蒲仲山(身份证号511381198108158478、住四川省阆中市峰占乡玉华庙村3组114号)

本院受理(2026)川1381民初7127号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9451.57元,并支付由此产生的利息和罚息;2、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6年12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千佛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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