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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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进艳

本院受理的(2026)川0522民初2714号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行与被告刘进艳、邹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行替代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退出诉讼。该案现已审结,同时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刘进艳、邹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行借款本金49953.99元及截止至2026年9月20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33145.49元,并从2026年9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至款清之日止;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196元,保全费97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574元,由被告刘进艳、邹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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