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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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永红、刘宜兵、代小喜

本院受理原告徐银所与被告王永红、刘宜兵、代小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1234号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王永红、刘宜兵共同向原告徐银所返还款项人民币212007元;2.判令被告王永红、刘宜兵共同向原告徐银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20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三代小喜在其实际收取的173575元款项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返还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王永红、刘宜兵、代小喜按责任比例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审理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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